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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计划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评估的依据。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重点研究基地。
2、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二是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的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三是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参与制定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全国高校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始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基地作用。
二、 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教育部、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教育厅科技处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资助经费的筹措;
4、在教育部社政司的支持和指导下,帮助研究基地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请工 作;
2、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 实;
3、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大学术活动;
5、向教育部社政司和省教育厅科技处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 构,即:
1、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有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3、能够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4、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在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的同时,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教学院系负责人(正职)不能兼任重点研究基地负责(正职)。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院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不应少于3年,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届。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6个月以上的主任(院长)应及时调整。学校解聘或变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院长)应报教育部社政司和省教育厅科技处协商。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缺席;
2、负责聘任主任(副院长)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与政府和高校投入的配套经费,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社科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省教育厅科技处及教育部社政司汇报工作。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教育部社政司及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主要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3、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以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由省教育厅和学校与重点研究基地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投入的经费,必须严格按上述预算分类1:1配套使用。省教育厅和依托学校的两项经费合计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4/6;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总经费的1/6。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应由学校另行投入。
第十八条 在主管部门经费和依托学校配套经费按上述规定数额如期拨付的前提下,教育部每年对省属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不超过1/6的额外建设经费,用于支持一个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厅财经处报送教育厅和教育部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二十条 学校对教育部和教育厅拨款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原则上不应提取管理费,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五、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办公和资料室用房分别不得少于200平米,在3年评估时分别不得少于250平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具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重点研究基地网页。
4、能充足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5、每年至少为研究人员提供1-2位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待1-2位国外访问学者。
6、学校应在3年内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举办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拥有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并注意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1)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2)对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3)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六、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作简报制度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个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驻所研究制度(学校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外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成果简报制度 重点研究基地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向有关部门提供一份研究咨询报告,附咨询报告首页后报送有关部门,并按《咨询报告反馈意见表》及时回收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术会议备案报告制度 重点研究基地使用建设经费举办的每年一次的全国性学术讨论会,必须在正式开会前4个月向教育厅科技处备案。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报送等等)。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处,须同时抄报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七条 统计年报制度 重点研究基地统计年报(年报表格式另发)工作,由主任(院长)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送时间:各重点研究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2
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科研处。学校科研处对重点研究基地年报表审核后用计算机录盘,于统计年度次年3月5日前,将重点研究基地报表一份及软盘随《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人文社会科学)》报送省教育厅。
七、检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各有关学校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另发)向教育厅科技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每三年将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采取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评估的主要内容: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科研处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第三十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制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无明显改善;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很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6、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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