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把基地真正建设成国内同一学科的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情报信息和咨询服务中心,充分发挥人文社会科学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全校党政机关、各有关职能部门、院(系)所都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基地建设,为基地建设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学术环境和保障机制。学校成立“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委员会”统筹规划基地建设,把基地建设作为科研体制改革的大事抓紧抓好。基地建设要贯彻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新的科研体制、机制和新思路,切实实行基地负责人负责制、科研人员流动制、研究项目合同制、全面开放制。 第二条、基地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科研机构,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基地管理体制完全实行聘任制。基地人员由专兼职人员组成。校内设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7人,校内外兼职人员若干,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保持不低于3:1的比例。基地要保证配备必要的行政人员和资料管理人员。 第三条、基地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校长与院长签定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明确管理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考核标准合同。受聘者任期应不少于3年,连聘连任不得超过3届。受聘者不得超过65岁,院长外出脱离研究院工作6个月以上时应向校长提出;以便作出调整。 第四条、基地负责人依据校长赋予的权利,根据“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自主聘任和解聘专兼职研究人员。聘任时由负责人与之签定包括目标责任、生活待遇、奖惩措施以及考核标准等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校内外专职人员进基地研究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5个月,兼职人员进基地进行研究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第五条、要高标准、高起点地做好基地建设规划,集中最优秀的学科、最优秀的人才、最好的条件为基地提供最大的支持。基地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自身的整体科研水平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力争在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的声誉和产生重大影响。 第六条、重点研究基地要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负责制定章程和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校长检查评估基地成员的科研工作等。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著名学者5--7人组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任期3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 1--2人。包括主任、副主任在内的成员,本校学者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七条、在人事管理方面按照有利于基地建设、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研究人员积极性的原则,为进入基地的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宽松的科研环境;赋予基地高度的人事自主权,基地负责人有人员聘任、经费分配、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基地负责人聘任的校内人员,在基地工作其间,仍保留原单位编制,项目完成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基地聘任的校外研究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进入基地的研究人员,纳入学校的科研编制;在校内教师职称评聘、评优方面对基地实行倾斜。 第八条、在财务和管理方面,学校保证按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即每年向基地投入建设经费30万元。学校另向基地投入办公经费5万元。计财处为研究基地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费占总经费2/3,图书资料费和学术会议费占总经费1/3。对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拨给基地和学校的配套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第九条、在分配制度方面,基地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岗定酬,多劳多得。基地主要负责人和重大项目负责人享受学校制定的较高档次的岗位津贴;允许基地提高发放劳务、业绩经费的比例,可从项目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业绩奖金,自行分配。 第十条、在科研管理方面,将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科研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同学校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结合起来;积极支持基地在开放研究、人员流动、知识创新及产学研一体化等方面进行探索,在课题立项、研究经费等方面优先考虑基地建设;加大对基地的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 第十一条、在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方面,按照高于学校研究生招生规模增幅的比例分配招生数;对研究生培养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提供更好的条件,在导师的选聘上优先考虑基地的建设需要。 第十二条、在对外学术交流方面,学校积极支持基地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出国访问、合作研究,聘请外籍专家、引进国外人才、召开国际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等方面予基地以支持,以扩大基地的开放性和影响。学校每年分配给基地1--2人次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受1--2位国外访问学者。 第十三条、在图书资料方面,学校帮助基地建设独立的图书资料库,学校图书馆提供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资料。图书馆优先满足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部门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基地设专职图书资料人员1人;学校为基地建设网站,为基地每个研究室配置网络终端,协助基地不断提高网络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在后勤保障方面,学校努力为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研究和办公条件,基地办公用房不少于400平方米;对基地的设备采购和供应预以优先安排,保证基地的科研设备及时到位;为基地聘任的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学校在校内预留部分住房和办公用房,保证基地人员使用。 辽宁师范大学 二00一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若干规定 发:各单位 2001年6月16日(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