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海洋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考核奖励条例 为使本中心各项工作得以规范的开展,形成一种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奖励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核方式、等级及判定标准 1、方式:中心主任由全体专职人员进行考核:副主任、研究所所长、重大课题组组长由中心主任会同专家委员会负责考核:专职研究人员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考核。 2、等级:分A(优)、B(合格)、C(不合格)三等。 3、等级判定标准:以二分之一以上标数所取得等级为准:若三个等级的标数均不足三分之一,则取其总和和超过二分之一的两个等级偏低的一个;若任何两个等级之和均超过三分之一,则取其中两个较高中偏低的一个。 二、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中心主任 1、每半年需向全体专职研究人员述职汇报一次。 2、述职汇报内容包括半年来中心各项工作的运行状况,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本人在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和不足,以及相应的改正对策/措施,并听取中心研究人员的反映、批评。 (二)副主任、研究室所所长及课题组组长 1、每半年进行一次。 2、由中心主任会同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 3、考核结果分别向研究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并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研究人员的同意。 (三)研究中心专职科研人员 1、每半年进行一次。 2、主要由专家委员会对其研究结果进行评定。 (四)办公室、资料室工作人员 1、每半年进行一次。 2、由中心副主任负责。 3、考核结果向研究中心全体专职人员通报。 4、考核内容包括本人是否严格遵守考勤及其他规章制度,工作态度是否认真等。 三、工作定额、质量标准 1、研究中心全体专职、兼职人员,必须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的科研任务。 2、正教授每半年必须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副教授有博士未晋高职者则每年必须发表论文一篇,一部学术专著可抵三至四篇学术论文。 3、所完成的课题成果及所发表的论文、专著的学术质量是否合格由专家委员会考核、审定。重大课题的成果是否合格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 四、奖惩原则 1、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员的经济收入及其他利益进行挂钩。 2、连续三年取得考核优等的专职研究人员,中心在出国、晋职、科研津贴等方面将予以优先考虑。 3、中心主任如不按时述职或进行考核,或对副主任、研究所所长、课题组组长考核所作出的结论遭半数以上的否定(由全体专职研究人员投票决定),将被视为失职。
本条例由专家委员会2002年12月12日讨论通过。 辽宁师范大学海洋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 2002年12月12日